臺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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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官方任何許可證明都不可相信,因為隨時可能以其他命令另外限制,譬如北京市政府曾發生,批准台商生產電動腳踏車,批准銷售,卻不准電動腳踏車在路上行駛的離譜案例,這個在台灣是不可能發生的。
二、任何大陸官方承諾與政策宣示,即使在協議書寫下明確的內容,都不可相信。
三、大陸欠缺司法機制及公權力,台商在大陸當地訴訟勝訴機率極低,即使僥倖勝訴也無法執行。在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很大保障,但是大陸公安可以隨意逮捕監禁任何人,2005年仍發生大陸公安亂抓人,而且直到第4天才承認有抓這名台商,甚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發生先拘禁台商三年,才開始審判的離譜事件,某些台商從民事案件被害人變成刑事案件被告,還必須忍受大陸公司勒索才能脫困。大陸司法憑「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等法條,在台灣是罰款或是緩起訴的輕罪,在大陸卻有台商被判無期徒刑。
四、臺商與對方簽立協議書或合約,即使白紙黑字寫下違約罰款,只要有利可圖,大陸官方、企業或個人亦會惡意違約。
五、不可讓員工隨便接觸或經手公司印鑑,大陸是唯一單憑公司印章,就可以轉讓整個公司或辦理抵押貸款的國家,大陸政府官員與金融機構對於侵占案件,通常採取漠視或者成為共犯。
六、大陸公司經常以「合資」誘騙外商資金,等資金匯入就捲款潛逃。
七、台商受害協會會長建議在大陸千萬不能搞合資,即使對方是小股東也不行。
八、台商受害協會會長建議在大陸千萬不能搞併購,即使依法清算公告,等公司賺錢,前公司的假借據便會出現討錢,公司負責人還會被追究清算不實的刑責。
九、避免找大陸人經營公司,大陸銀行經常與公司內部人員勾結,抵押公司資產辦理假借款,實際資金流向不明。
十、當投資糾紛發生時,大陸政府、黨組織、警察機關、法院、銀行等,往往是共犯而非司法秩序的維護者,大陸投資合夥人與大陸公安勾結,先拘禁台商,再掠奪台商公司資產,是十分常見的手段。1999年河北曾經發生大陸法院院長與法官,越區帶領工人與卡車,製造法院強制執行的假象,利用新年假期搬空台商資產的案例,即使台灣親中派立委出馬干涉,大陸國台辦也只是發嚴辦的表面公文,公文實際到不了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也無法對大陸人士追究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