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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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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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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的小狀況,小弟問交通隊,關於調解委員會的申請,他們說得等雙方和解之後,才能申請,可是調解委員會不是設立來處理因小案件無法達成和解的雙方,能不用對簿公堂,就把事情解決,以求減輕法院負擔,既然都能和解了,何來調解之說 ,還是說調解委員會已變成形式上的程序

都已經和解了,就不需調解委員會了
你們自己都可以調解成功,又何需調解委員
不是每個調解的案子都會成功,調解委員會不是法院
調解委員的素質有些不是很好
你覺得可以接受調解條件就簽名,不然不要簽名,和解書簽下去就完了
可以等待下一次調解
所以說等雙方和解之後,才能申請這是錯的

先想想調解時自己要講什麼,當場會有人紀錄,不要罵髒話會被抓到把柄
看起來老實,可能故意示弱而已,去調解搞不好會有兄弟,民代出現也不一定

車禍發生6個月都可以談和解,不必急
精神賠償在台灣幾乎等於零,要求這個很有會被說要求獅子大開口
如果可以的話等到傷勢比較好了的話再談和解
就診醫療收據都要收著,醫療用品受據,營養品收據
工作損失是可以要求,看請假被公司扣多少錢都可以提出來
傷的很嚴重會影響到以後就業,賠多少就比較難說

調解委員會不是法院不會說有個精確數字說要賠多少
你們雙方自己要去談,談不成就不要簽和解書
通常賠多少與雙方勢力,人脈,社會地位有時候關係很大
有的很輕微但賠很多錢,有的很嚴重只賠一點錢的都有

看對方有民代,黑道來壓就不要簽名
價錢被砍的太凶,沒什麼道理也不要簽名
 
舊 2007-09-03, 03:4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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