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另外有的小狀況,小弟問交通隊,關於調解委員會的申請,他們說得等雙方和解之後,才能申請,可是調解委員會不是設立來處理因小案件無法達成和解的雙方,能不用對簿公堂,就把事情解決,以求減輕法院負擔,既然都能和解了,何來調解之說  ,還是說調解委員會已變成形式上的程序 
 都已經和解了,就不需調解委員會了
 你們自己都可以調解成功,又何需調解委員
 不是每個調解的案子都會成功,調解委員會不是法院
 調解委員的素質有些不是很好
 你覺得可以接受調解條件就簽名,不然不要簽名,和解書簽下去就完了
 可以等待下一次調解
 所以說等雙方和解之後,才能申請這是錯的
 
 先想想調解時自己要講什麼,當場會有人紀錄,不要罵髒話會被抓到把柄
 看起來老實,可能故意示弱而已,去調解搞不好會有兄弟,民代出現也不一定
 
 車禍發生6個月都可以談和解,不必急
 精神賠償在台灣幾乎等於零,要求這個很有會被說要求獅子大開口
 如果可以的話等到傷勢比較好了的話再談和解
 就診醫療收據都要收著,醫療用品受據,營養品收據
 工作損失是可以要求,看請假被公司扣多少錢都可以提出來
 傷的很嚴重會影響到以後就業,賠多少就比較難說
 
 調解委員會不是法院不會說有個精確數字說要賠多少
 你們雙方自己要去談,談不成就不要簽和解書
 通常賠多少與雙方勢力,人脈,社會地位有時候關係很大
 有的很輕微但賠很多錢,有的很嚴重只賠一點錢的都有
 
 看對方有民代,黑道來壓就不要簽名
 價錢被砍的太凶,沒什麼道理也不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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