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sh23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ChangeID
1. 發生事故 還是麻煩警察伯伯到場
2. 祝樓主快快康復 重操舊業
3. 開車的下車前一定要瞻前顧後,到處都可能會有逆向行駛的車輛 U_U
4. 我自己騎車的時候都很怕被突然開的車門掃到,
所以都會去注意路邊車輛上是否有人,如有可疑的動作或嫌疑,
我都會離遠一點通過,因為,光想像被掃到就很痛了 ~_~


謝謝

不過根據筆錄來看,肇事者說當時已經熄火,車子是那種有貨斗的凌利,從後方經過,根本很難判斷當時有沒有人在車上。

再者,小弟騎巷子,很怕路邊突然閃出東西撞到,所以總是往路中央騎,這樣還會被A到,真的挺OOXX

狠狠敲一筆,是很想這樣做,但看肇事者一家都超老實的,有點下不了手,不過也有根據狀況擬了一份工作損害的損失清單給他們,看看他們要怎麼賠哩。


引用:
作者parislike8
在法律上,類似這種的情形百分之百是開門者的不對,這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再說車輛行駛中碰到此類突發事件,反應時間必然是不足的,於情理上也不該是行駛者的過錯


另外小弟也查了相關的法規,不知還有沒有其他可以引用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道路安全法規中的第136條第4款:「除非是單行道,不然後座乘客應該要從右邊上下。」

--------------------------------玩上癮的分隔線----------------------------------

另外有的小狀況,小弟問交通隊,關於調解委員會的申請,他們說得等雙方和解之後,才能申請,可是調解委員會不是設立來處理因小案件無法達成和解的雙方,能不用對簿公堂,就把事情解決,以求減輕法院負擔,既然都能和解了,何來調解之說 ,還是說調解委員會已變成形式上的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
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那我會做啥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舊 2007-09-03, 02:48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sh238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