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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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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松山
文章: 84
引用:
作者FD3STYPER
盡量走合法管道, 不要被反咬.

恐嚇取財, 妨礙自由, 通通都是公訴重罪, 教唆更重.

另,

千萬不要動對方, 他是欠你錢, 不是欠你打.


恩恩…這些我會小心的…所以這一切都才會先po上網來討論可能狀況

我有跟他聲名…我會採網路及合法管道處理…並無恐嚇及妨礙其自由
更別說教唆了…
那個應收只是因之前事故有跟他先說明了!(車禍小事故欠應收他們22500
當時他們想跟我收35000的本票)這故事情節就省略了
至今這位仁兄還不見我也沒辦法囉,那些人如何合法處理…也不關我的事
(我還虧錢呢)

公布他人隱私或用他人名義發信、發言,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如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這一切交易有憑有據、有買賣契約、票據及證件、有信件為證… 無編造均屬事實
他自已也曾寫過絕無異議...
舊 2007-09-03, 01:1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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