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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heartcatch
這個 問題在於
新光是直接投資在大陸的
具有台商色彩

若是用開曼群島 或是 以美國合資公司方式
在直接轉投資到大陸去
這樣就可以避開許多問題

況且 可以約定以美國法院作仲裁法院
申請美國做為保護

新加坡和大陸官方也有簽訂反併吞協議
這也有受到官方保護


有這麼簡單就好.........

老實說........很多台灣公司都有在開曼群島的子公司啦

但是為啥沒人這樣運用?

你台資公司雖然登記在美國...

人家還是當你是台資公司啦
 
舊 2007-09-03, 10:13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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