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rn
有是有啦~但是通常會用一堆"貓毛"規定~打回票!
例如:
盒子不可有損壞.配件不能少.所有的袋子都要在.
某些地方不可有指紋.某些地方不能有刮傷.發票收據....
但也不是每家店面都如此~有些也是無限供應試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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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表示,依國內法令,目前只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而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要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應按照該商品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者,依民法規定,則視為接受該瑕疵,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一樣要通知業者,如果怠於通知,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
看看法令,實體店舖,是沒有七日退換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