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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AH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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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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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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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artcatch
這個 問題在於
新光是直接投資在大陸的
具有台商色彩

若是用開曼群島 或是 以美國合資公司方式
在直接轉投資到大陸去
這樣就可以避開許多問題

況且 可以約定以美國法院作仲裁法院
申請美國做為保護

新加坡和大陸官方也有簽訂反併吞協議
這也有受到官方保護

這些都是可以事先設想的

商場本來就是 爾虞我詐~~
如果新光這樣的大公司會被坑了
只能怪公司高層 書讀太少 法律也懂得不多
就這樣子


跟唸書沒有太大關係吧!好歹吳公子也是UCLA的MBA...

應該是跟經驗有關係,太衝了....可能以為大公司比較不會被坑
舊 2007-09-02, 10:09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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