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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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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要告之前記得先做做功課...
舊 2007-08-30, 02:0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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