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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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G-pro
檢察官此舉宣示
警員對妨礙公務只有兩種選擇
1.不要抓
2.若抓了, 不要放
選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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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當議員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而警員也是以妨害公務為理由施加手銬,此時為司法程序上之逮捕行為,而已非行政上之管束。
因此逮捕之後,警方即有「義務」將全案及被捕的嫌疑人移送地檢署。
要知道司法案件中逮捕之人,警方無權放人,至少必須請示過檢察官才可以。聲請羈押、具保或逕行飭回均是由檢察官決定,而非警方可以決定的。
但是如果報導屬實,那麼本案中的員警,將執行之「逮捕」認為是「管束」,而沒有移送地檢署。在這部份上程序已然違法。
因此無論有無後來議會關切等諸多事件,警方「逮捕」之嫌疑人未移送而逕行釋放,行為本身即涉及縱放人犯之相關規定,檢察官當然有權偵查、起訴。
這事件也許可以讓某些人得到個教訓,以後抓人要送地檢署,有任何問題讓他自己直接跟檢察官說,千萬不要人抓了又不送,那是自己挖坑自己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