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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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因為難以擔保人不會犯錯,所以法律會事先做防範以防止法官的權力過大。而且冤獄也不一定和法官和檢查官的失職有關。
雖然聽起來很爽,不過這種「寧可殺錯不可放過」的想法似乎不太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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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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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科技的限制。
指紋辨識發明以後,很多以前認為鐵證如山的案件被翻案了。
DNA技術同樣的,讓一些之前看起來罪證確鑿的案件翻案了。
很多時候,法院審理案件時,是看所取得的證據來判定事實。
但是因為科技的限制,也許會使得證據在當下呈現的樣貌,與以後新科技檢驗後呈現的結果截然不同。
可是檢察官跟法官不是神,他們不可能超越時代,因此他們只能以當時科技檢驗呈現的結果來作判斷。所以過去的判決經過新科技檢驗而翻案時,能說當時的他們是不認真、亂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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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任何刑法的判決作成都須經過開庭審判,而開庭審判的原則是
「兩個瘋子騙一個傻子,誰騙術高明,傻子就相信誰。」
(這是法律人一句自嘲的玩笑話,卻生動的刻畫了法庭上的景象。)
瘋子是雙方律師或辯護人,傻子是法官(可能是合議庭,都可類推。)
科技,所製成的證據有時並不列入證據,僅為法官判案心證之例,例如:測謊。
並且於法官懷疑其真實性時,可將某些資料不列入證據。(所以才有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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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可以廢除,但必定需要一種比死刑更殘酷的替代方案,就其循規蹈矩之人才能有所交代,若死刑之廢除,卻使犯人在重罪上僅僅有期限或無期限徒刑之罰責,在一定期限後便可假釋出獄,出獄後不論能不能融入社會,對於人權上確實有一定的提升,但對於被害家屬與社會上守法之百姓,卻無法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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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死刑算是一種相當幸福的刑責,可以出名(雖然是惡事傳天下),而且在監獄裡也另外享有特權,像是可以選擇死前最後一餐的菜色,可知道就連耶穌的最後一餐都無法自由選擇,至少就這點,不只贏過很多庸庸碌碌的普通人,也超越了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