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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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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4
引用:
作者usam
有夠自以為是。

請教你是什麼專業人士嗎?

也不想想他幾個子女是幹嘛的。


這就看您的邏輯是怎麼去結構 ....

1 = 長年追憶亡妻的行為
2 = 其子女的成就 (也包含其所有的人際與生活的正常)

2在常識中是可以駁倒1
但1是既然存在 . 已經發生 . 可以無視於1
(如同大學教授犯重罪 . 法官不會因其學養而解除其犯罪事實)

關鍵在於1不同於2 . 它不是常人所能為的


討論歸討論 . 別人身指涉喔
 
舊 2007-08-20, 09:09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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