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本來希望湊齊十二個答案再宣布,結果回應的人好少.......



上面所舉的案例是曾發生在英國的真實案件,當然部份內容有改編過。

當時英國的判決是無罪,而依我國法律,同樣是無罪。

至於原因,上面已有兩位網兄熱心的回答,在此感謝兩位。


會舉這案例,是因為案例中的人很沒良心,很無情,他的作法在道德上絕對可以加以譴責,但是不應該以刑法處罰。

問題是,學過刑法的懂得用犯罪論檢驗是否成立犯罪,沒學過的呢?個人主觀價值將影響其判斷。而更可慮的是,律師的說詞將產生決定性影響,而非事實之調查與法律之審酌。所以歐陸有些國家的法律學者譏笑美國的陪審團審判是一場『秀』,因為是律師的表現決定判決結果,而非犯罪事實之有無。

所以,各位其實可以思考一下,外國的月亮不會比較圓,陪審團是否真的好,想清楚再說。
舊 2007-08-18, 01:11 AM #8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