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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定期契約是需要簽訂的,未簽訂定期契約的工作,
就視為不定期契約,依法需給付資遣費。
由於heartcatch兄任職未滿三個月,依法可不需提前預告,
但仍需支付資遣費,這是該公司唯一違法的地方。
這部分可先與公司爭取,若爭取無效,再與勞工局聯絡。

關說能不用就不用,因為用了會上癮、容易招怨
也會破壞體制,與heartcatch兄共勉之。
舊 2007-08-17, 03:22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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