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yperhou
Master Member
 
hyperho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Umbrella板橋支部
文章: 2,453
引用:
作者青葉大哥
如果以"不當口氣"威脅,利誘,甚至於恐嚇,脅迫他人作出不願意的事,小弟也可以依法提出告訴

(就好像有個妹妹在網路留言說自己很漂亮,結果網友就要他貼出脫光光照片,不然言盡嘲諷跟挑釁)


你確定上述的例子真的能成立?

引用:
作者青葉大哥
至於如何認定請交給法院,提出告訴之後就一切交由法院處理
而不是您認為可以就可以了,這也是小弟有發出網友要發文之前,請思考一下,多想想再發文


但事實上也不是你認為可以就可以了。

引用:
作者青葉大哥
當然如果小弟表明當下不願意貼圖(已經口頭告知表明不願意),還在繼續其行為

(就好像推銷人員來您家猛推銷,賴著不走,小弟可以以隱私權為由,因為已經影響個人的隱私權了)


你確定上下兩例真的與"隱私權"有關連?
__________________
дユレгЕみЭЁэみИ公式ДユЬ
暴力Ёみ⑦、銃兛Ёみ⑦、流血Ёみ⑦ゎ含ネホネエ。
"дユレгЕみЭ(biohazard)"
生物災害メ現エ新語。
人間ビ自然環境ズ對ウサ脅威メ与りペ生物學的狀況ビ生物學的危險メ言よ。


D3ейэЧЁцみ、SIMPLEЁэみИ
舊 2007-08-17, 02:29 PM #2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yperhou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