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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沒有可能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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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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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
drasil
不能這樣算喔∼刑法是很奇妙的玩意...
因為假如有數名黑衣人在街道內持手槍西瓜刀追殺某仇家,那人大聲呼救,街頭巷尾皆聞,但是誰敢出去救人?結果那人死了,可是也不能把責任算到整條街的住戶身上啊,當然更不能起訴他們遺棄罪。
王大明對張美美不負有照護義務,所以基本上沒他的事吧?
原本以為,張美美針對特定人(王大明)求救,而王大明不予理會,即構成遺棄罪…
不過再查了查教科書,無義務之遺棄罪必須以「移置(或類似)」等的積極行為為要件,所以還是以drasil君所言為是
2007-08-15, 05:2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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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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