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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沒有可能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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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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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razy Dog
愚見以為,既然張美美有向王大明呼救,而王大明不予理會
應該就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00001293
)了吧?
不能這樣算喔∼刑法是很奇妙的玩意...
因為假如有數名黑衣人在街道內持手槍西瓜刀追殺某仇家,那人大聲呼救,街頭巷尾皆聞,但是誰敢出去救人?結果那人死了,可是也不能把責任算到整條街的住戶身上啊,當然更不能起訴他們遺棄罪。
王大明對張美美不負有照護義務,所以基本上沒他的事吧?
2007-08-15, 02:54 PM #
75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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