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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沒有可能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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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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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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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 AM JIN
嗯,如果依我國(大陸法系),就直接引用刑法第 15 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成立犯罪。
如果依英美法,無成文法限定下,陪審團尚可依表決以多數票決定認定該等行為有罪。
以上拙見。
這樣說那道路發生車禍,圍觀的人都有罪摟
刑法第 15 條 不作為犯應該不是這樣引用的吧
台灣刑法沒規定見死不救之罪
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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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5, 12:42 PM #
72
e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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