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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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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6
引用:
作者惡蟲
案例:


業餘拳手王大明住公寓五樓,某天深夜返家,於二樓至三樓轉角,見一女子倒臥地面,原來是住三樓,曾拒絕他追求的張美美。

只見張美美衣衫不整,而另一名瘦小的黑衣男子正動手撕扯張美美的衣物。張美美向王大明呼救,王大明僅冷冷看了一眼,便若無其事跨過張美美的身體,逕行回家,事後亦未打電話報警。張美美於是遭到強制****,並被殺害。


如果你是陪審員,請問王大明是否有成立犯罪?


嗯,如果依我國(大陸法系),就直接引用刑法第 15 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成立犯罪。

如果依英美法,無成文法限定下,陪審團尚可依表決以多數票決定認定該等行為有罪。

以上拙見。
     
      
舊 2007-08-15, 09:26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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