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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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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惡蟲
案例:


業餘拳手王大明住公寓五樓,某天深夜返家,於二樓至三樓轉角,見一女子倒臥地面,原來是住三樓,曾拒絕他追求的張美美。

只見張美美衣衫不整,而另一名瘦小的黑衣男子正動手撕扯張美美的衣物。張美美向王大明呼救,王大明僅冷冷看了一眼,便若無其事跨過張美美的身體,逕行回家,事後亦未打電話報警。張美美於是遭到強制****,並被殺害。


如果你是陪審員,請問王大明是否有成立犯罪?

愚見以為,既然張美美有向王大明呼救,而王大明不予理會
應該就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了吧?
舊 2007-08-15, 08:48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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