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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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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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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
引用:
作者yohahi
案例一:無罪
你未討論到阻卻違法事由(依一般第三人經驗法則,嫌犯丟手榴彈,推定有立即危險。)

案例二:直接使用刑法第271即可。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殺人故意該員警成立,客觀構成要件也成立,客體主體無誤,被害人死亡,員警殺人既遂,無未遂之可能。
殺人不以預謀為必要,並且以經驗法則,向他人開槍有致死的可能,成立刑法第17條之故意。

而該員警並非為義憤,義憤之定請自行參考法緒。(情殺是為正義???)

依判例,第一則會判無罪,不然台灣沒有當警察。
依判例,第二則會依第271條,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


案例一:
因為就字面無法確定其手榴彈是否為真… 再單純的案件都不會使用幾個字推論

案例二:
同上,所以小弟強調"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單就,"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就會被對方引成主觀過重,失去其客觀性,並帶有過多的感情,並將其引導至不利的地位………

重點是,這位律師站在哪一方,加害者或被害者,因立場不同會將案件引導向對已方有利的判例…


律師的功用不同於檢方,國內檢方調喜入重罪而律師則是將其案扯至對已方有利…
舊 2007-08-14, 09:1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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