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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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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引用:
作者RunSun
案例一:該員警應情況判斷,除有立即危險之外,未先對空鳴槍示警即開槍屬用槍過當…
(不一定無罪)


案例二:
就字面上判斷應為非予謀,可用~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該員是員警所以…
其係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案例一:無罪
你未討論到阻卻違法事由(依一般第三人經驗法則,嫌犯丟手榴彈,推定有立即危險。)

案例二:直接使用刑法第271即可。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殺人故意該員警成立,客觀構成要件也成立,客體主體無誤,被害人死亡,員警殺人既遂,無未遂之可能。
殺人不以預謀為必要,並且以經驗法則,向他人開槍有致死的可能,成立刑法第17條之故意。

而該員警並非為義憤,義憤之定請自行參考法緒。(情殺是為正義???)

依判例,第一則會判無罪,不然台灣沒有當警察。
依判例,第二則會依第271條,加重其刑,不然丁是你兒子,你做何感想?
舊 2007-08-14, 07:2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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