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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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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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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
引用:
作者惡蟲
案例一:

警員甲執行臨檢勤務,突有駕駛人乙取出手榴彈欲投擲,甲即朝乙開一槍,乙當場死亡。

問甲有無刑責。



案例二:

警員丙執行臨檢勤務,突見駕駛人丁為昔日情敵,丙即朝丁開一槍,丁當場死亡。

問丙有無刑責。




上面兩題,答案是甲無丙有。

很多人即使沒學過刑法,也能夠知道答案,問題是,為什麼?

為什麼同樣是警察,同樣開槍殺了人,為什麼一個有罪一個無罪?

沒學過法律的人,恐怕講不出原因來。因為多數人只是綜合從小學習的知識與日常經驗判斷,依直覺所得到的答案,但是真的要講就不一定講得出理由來。即使講的出來的,也不見得能通過辨證檢驗。

而學法的人,就是不僅僅要知道答案,更要知道為什麼。

所以學法的人思維跟一般人不一樣?我想或多或少會有,但是並非上面自以為是的亂猜。純粹是學法的人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律思維,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解釋...



案例一:該員警應情況判斷,除有立即危險之外,未先對空鳴槍示警即開槍屬用槍過當…
(不一定無罪)


案例二:
就字面上判斷應為非予謀,可用~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該員是員警所以…
其係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舊 2007-08-14, 02:3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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