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yohah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全部人都對!
以立法上來說,上面就是結論。
不管大陸法海洋法,都有優劣。

更何況陪審團制度的審判方法
也不達國外審判的三分之一
有更多的案件在法官的認為
不需組成陪審團的情況下
也得不需組成陪審團

國外更有一種交通法庭
只有一位違犯交通罰責的行為人
及法官就可以開庭及審判

交通法庭的判決有很多
像是法官認為情況輕微
便可以自己的法感體驗
判決服務社區宣導交通規則
情況嚴重也可體罰如請你交互蹲跳
當然也有引發爭議
法官挾怨報復自己幼時的小學老師

並不是引進陪審團就是好是
也不是捨棄陪審團就是好是
全世界都有判決判例
並不是只有國外才有

陪審團制度下也曾經有老公殺老婆
無罪

而台灣或許真的是法理情
但為何是法理情
因為情感的成分已經被附加在法律裡
殺人罪與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僅僅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客體不同
便有不同的罪責
後罪法官的裁量權僅得無期徒刑與死刑
此罪也是台灣依社會倫理制定的法律(可能會修掉)

台灣法官不好
台灣法官只會希望你撤案
因為他積案很多,沒有週休
不撤不和解,就一直酸你

國外法官也不好
國外法官依陪審團決議
刑責由法官自己定
罪都很重,錢都罰到被告破產
 
舊 2007-08-13, 04:13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ohah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