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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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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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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oli
呃....怎麼討論起刑法來了!!
我個人也是認為,若依過失理論中的客觀歸責論來看
機車騎士本身創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並進而實現該風險
而救護車駕駛應該可以用依法令之行為來阻卻違法才對!!
記得我曾經被刑法老師一句話狠狠敲醒...
"不要用道德來看刑法"
所以,法律上沒有刑責的話,就不必再負什麼道義責任了!!
話說....最近越來越多考古題變成實例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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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用得最漂亮的是88年交訴更字第一號判決
不過那個判決跟這個不太一樣
因此我認為還是得衡量當時的情況來做判斷
因為路口有攝影機,所以也可以幫助判斷
另外我覺得還有一種可能
那就是因為演習所以特別有衝勁
提外話:
曾經在台北發生過某甲在五星鐵板餐廳當廚師耍刀
某乙是他的助手看到大廚耍一號刀所以很識相的端出高麗菜
不料因為太緊張所以跌倒然後撞到甲
甲手上的刀剛好飛出去打到客人...
當然回到主題
也讓我覺得台灣可以部分採取小型直昇機擔任救人的任務
這樣子也就沒什麼路權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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