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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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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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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7
引用:
作者alexlin1314
剛剛又仔細的聽了一次,發現他說的是,人家那現在的記憶體是1024"MA"

這個CPU裡面的就已經高達4個1024(注意歐!沒有說MA歐)

你告不了它滴...

這才叫專業阿!!!


這樣還是有刻意誤導之嫌... 這算是利用"詐術"嘛?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引用網路上的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ject/scm012.pdf
摘錄如下
不實****之發展趨勢與詐欺罪的互動關係
1.德國立法例的反省
德國立法例上雖然對於不實****行為訂有刑罰制裁的規定,但在實務適用法律時,係採取相當嚴格的認
定;根據德國不正競爭法(UWG)第四條規定,故意為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
罰金,析論其主觀與客觀構成要如下:
(1)客觀構成要件:
Ⅰ.客觀上廣告需為不實,且足以引起消費者之誤導。
Ⅱ.不實****致生誤導對象的數量,消費者必須屬於「比較大多數人」。
Ⅲ.致生誤導的****內容不實,必須是該****的重要內容。
(2)主觀構成要件:
亦即行為人必須是在有意識下得不實****行為,於製作****時有不實與誤導的故意。
2.「新詐欺」類型之發展刑法學者陳志龍提出所謂「新詐欺」之概念,係指「財經犯罪」註 3 所為的詐欺行為,所侵害的法益為「公平的財經競爭秩序」,該行為有可能同時觸犯財經行政法秩序規與實質刑法,例如公平法對於獨佔、仿冒等行為不但可處以行政罰,亦規定有刑罰制裁的規定;而不實****則只有行政罰之規定,惟其是否也具有破壞「公平的財經競爭秩序」之性質?是否需立法將其入罪化?新詐欺概念的提出是一個思考的出發點。
舊 2007-08-12, 01:49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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