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uang183
拍攝局部特寫非走光的照片只要是未得到同意,而被攝者認為歪曲、影射,或使視聽者有不當之聯想就可能侵犯了被攝者的肖像人格權
按著作權之保護,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惟著作權為財產權,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乃法律之基本原則,而肖像權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保護之一般人格權,使個人人格權可獲得最基本的尊重,為個人基本尊嚴獲得確保之重要規定,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應以著重人格權之「人」的要素之肖像權的保護優先於著重財產權要素之著作權。次按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
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更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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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上面轉貼的東西,最前一小段應該是你寫的,而後面是轉貼的文章吧!你的轉貼文中,談的是「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的行為,而非「照片取景是上半身,下半身,或全身」這個問題。還有,你轉貼應該註明出處,一方面著作權問題,一方面才知道原文章的始末,否則你前一小段所寫的內容在前,會讓人誤以為底下的文章主要是在陳述你第一段的內容。而你第一段所寫的,是你自己解讀的內容,但也看不出這和「照片取景是上半身,下半身,或全身」有何關聯,假使有人看到衣著完整的胸部或腿部的照片就會有不當聯想,那請問看到全身照中的胸部或腿部,不也一樣會有不當聯想?歪曲,影射?我覺得除非是走光照或偷拍照,否則應該是觀看者個人的問題,否則若被攝者覺得被照醜了,難道拍攝者就犯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