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uang183
1.這位仁兄是拍短褲以下的特寫,我不認為這樣去頭斷腳的照片有何美感
2.肖像人格權而言,只要是sg認為不妥的拍攝角度,就是有權拒絕這樣的拍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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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點就不用提出來了,因為每個人的審美觀不同罷了,沒什麼好討論。
2.肖像人格權?是指肖像權和人格權吧?通常看過的案例,會有侵犯肖像權或一般人格權的情況,是指把所拍攝的照片拿去不當運用,得利,而損及被攝者的權益,或對當事者的名譽造成影響。
拍衣著整齊的身體局部特寫,且沒有侵犯任何隱私部位,也沒有擅自作不當運用(商業使用等等),也沒散佈的話...這樣違法嗎?不知你是否有實際判例可供參考?還有,拍攝全身照,拍攝上半身,以及拍攝下半身,這三者在法律上會有不同嗎?且我之前提到,全身照在事後一樣可以剪裁成局部,或一樣會因為觀賞者個人喜好導致注目的地方不同,最終不也是殊途同歸?如果拍攝上半身可以,拍攝下半身違法,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如果要談「拍照當時需不需經過當事者同意」這個層面的問題,就我以前看過的資料與討論,如果是在公開場合,這好像是模糊地帶。否則你無論在展場或大街等任意的公眾場合拍照,除了要先得到showgirl的允許,連會入鏡的路人,也得一一詢問是否能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