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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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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3
引用:
作者telong
這個說法有點奇怪:
按當事人者,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訴34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
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此案件應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人,自檢察官開始偵查時便無自訴之空間(刑訴323)故此案當事人應僅指檢察官,其上訴權及非常上訴權也應屬檢察官及檢察總長,且被害人已死又無告訴人無法依刑訴344條第2項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所以我想這應該是法院沒有將判決書寄給家屬的原因吧。


sorry!表達不當,又不能修改,重新再發
按當事人者,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訴34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
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此案件應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人,自檢察官開始偵查時便無自訴之空間(刑訴323)故此案當事人應僅指檢察官及被告,被告不能為自己之不利益上訴,故只有檢察官可以上訴,而非常上訴權也應專屬檢察總長,且被害人已死又無告訴人無法依刑訴344條第2項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所以我想這應該是法院沒有將判決書寄給家屬的原因吧。
     
      
舊 2007-08-11, 01:5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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