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你說的有點誤解
基本上 絕對路權是依照號誌與標線的
這邊說的 是指例如汽機車綠燈左右轉時
不是會穿越行人穿越道
至最後pchome投書那個根本就是錯誤的
他連何謂絕對路全都搞不懂
還『請求』不管燈號為何加重處罰(那個並非警政署與交通局等的意見)
而是一個腦殘的意見
這問題就跟公車專用道上 公車享有絕對路權是同樣的
但是不帶表公車紅燈可以闖紅燈
因為此時及喪失了路權
又像前面那個提到的苗栗判決
那主要是在於該駕駛是否可以做出措施
而該判例是該駕駛與對造雙方速度均很慢 明顯可以發現與預防
卻不作為
而且這也不是第一次就判決了
文中有提到有兩次不起訴了(還是一次?)
對造家屬不符提出抗告
這就是觀念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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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在下至警廣交通論壇再詢問,其回應如下:
依法行人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但在行人穿越道上,有專屬條款規定。(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雖有不同的見解看法與爭議,但在實務上必須依法。
原文網址:
http://www.leesir.idv.tw/html/modul...=1&post_id=5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