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feplayer520
當然不是直接認定,而是典型的過失當然以無認識過失為正常
否則就不會有學說(黃榮堅師)認為應當法有認識過失概念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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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現實上以無認識過失之情形居多。
但是一般在判斷行為是否過失的時候,是以是否有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來判斷,並不需要去區分是否有無認識。如果直接說無認識過失的定義即為過失判斷標準,就不能將有認識過失含蓋在內,於是當有認識過失的情形發生時,要如何說它是過失呢?
所以不論怎麼講,還是不能直接將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視為過失判斷標準,因為會將有認識過失的情形排除在外。
引用:
作者lifeplayer520
刑法的過失應當只有「有無」的問題,不存在「輕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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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事實上對過失也是只有有無的問題而已。
不同點在於,刑法對於行為人均只要求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即可,而民法不同的法律關係會要求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以當事人是否達到法定注意義務程度,決定是否成立過失,而需負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