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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player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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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1
引用:
作者惡蟲
過失的審查當然是強調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但是不能因此就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直接視為是否為過失的判斷標準,否則對於有認識過失又如何審查,難道有第二套標準嗎?


當然不是直接認定,而是典型的過失當然以無認識過失為正常
否則就不會有學說(黃榮堅師)認為應當法有認識過失概念廢棄


引用:
這關於注意義務的劃分,刑法的過失一律是重大過失,只有民法有更細的劃分。


刑法的過失應當只有「有無」的問題,不存在「輕重」的概念
 
舊 2007-08-08, 12:26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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