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feplayer520
這就是過失判斷標準囉∼所以當然在判決主文上應當引用∼也就是法官怎樣認定過失的理由
被告按情節應注意---客觀上注意義務
能注意--注意的可能,也就是法學上所謂的「預見可能性」
過失的檢驗標準就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
但新銳學者強調「客觀歸責理論」的運用,所以,對於過失不法結果的責任歸屬,往後可能會強化客觀歸責的檢驗,不單單從傳統因果關係理論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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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審查當然是強調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但是不能因此就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直接視為是否為過失的判斷標準,否則對於有認識過失又如何審查,難道有第二套標準嗎?
引用:
作者lifeplayer520
至於,您所說在民事法上的過失判定確實和刑事法一致
但並非去區分有認識與無認識過失,而是依法律事實來區分當事人責任
1.故意
2.抽象輕過失
3.具體輕過失
4.重大過失
5.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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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於注意義務的劃分,刑法的過失一律是重大過失,只有民法有更細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