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那麼法官在判決書中就難免提到「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是單純的判決引用法條,而非某些人認為的過失判斷標準,當然,此一條文至今仍未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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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過失判斷標準囉∼所以當然在判決主文上應當引用∼也就是法官怎樣認定過失的理由
被告按情節應注意---客觀上注意義務
能注意--注意的可能,也就是法學上所謂的「預見可能性」
過失的檢驗標準就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
但新銳學者強調「客觀歸責理論」的運用,所以,對於過失不法結果的責任歸屬,往後可能會強化客觀歸責的檢驗,不單單從傳統因果關係理論來檢驗。
至於,您所說在民事法上的過失判定確實和刑事法一致
但並非去區分有認識與無認識過失,而是依法律事實來區分當事人責任
1.故意
2.抽象輕過失
3.具體輕過失
4.重大過失
5.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