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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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律的看法上~
我比較會用 法律的原則看來~
法律的原則之一:保護弱勢 <===不知道有沒有人會反對~
現在有兩方: 駕駛 行人
現在來判定誰是弱勢~
駕駛可不可以撞傷(死)行人~
反過來看~
行人可不可以撞傷(死)駕駛~
以上的條件都成立時 再來考慮 比例問題~
比例上也不分上下時 就會假定 無強弱勢之分~
只要有強弱勢之分~
法律原則來看 強勢方先錯一半~
再來判定 這件案件的對錯問題~
駕駛的絕對路權 這個方式也不是說絕對的有問題~~
以上面的原因來看~
我覺得是對一個強勢方創造了對絕的強勢~
以一個小假設案件來看~
您或你的親朋好友違規穿越馬路時~
有一台急駛的行車來向您撞來~
可是這台車的駕駛來說他有煞車與沒煞車<==法律對他的強制性一樣時~
您覺得他會煞車嗎?(從法律規範變成道德勸說)
雖然同樣都會撞到~
這卻可能是生與死差別~
用比較邪惡的角度來看~
只要行人出現在行車道上~
是不是駕駛就有權利撞死他?
對一個強勢的絕對權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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