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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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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49
我在法律的看法上~

我比較會用 法律的原則看來~

法律的原則之一:保護弱勢 <===不知道有沒有人會反對~

現在有兩方: 駕駛 行人

現在來判定誰是弱勢~

駕駛可不可以撞傷(死)行人~

反過來看~

行人可不可以撞傷(死)駕駛~

以上的條件都成立時 再來考慮 比例問題~

比例上也不分上下時 就會假定 無強弱勢之分~

只要有強弱勢之分~

法律原則來看 強勢方先錯一半~

再來判定 這件案件的對錯問題~


駕駛的絕對路權 這個方式也不是說絕對的有問題~~

以上面的原因來看~

我覺得是對一個強勢方創造了對絕的強勢~


以一個小假設案件來看~

您或你的親朋好友違規穿越馬路時~

有一台急駛的行車來向您撞來~

可是這台車的駕駛來說他有煞車與沒煞車<==法律對他的強制性一樣時~

您覺得他會煞車嗎?(從法律規範變成道德勸說)

雖然同樣都會撞到~

這卻可能是生與死差別~


用比較邪惡的角度來看~

只要行人出現在行車道上~

是不是駕駛就有權利撞死他?


對一個強勢的絕對權要三思~
舊 2007-08-07, 01:24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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