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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ifeplayer520
例外:就是當這一個違規的人已經違規也來不及避免的情況下,那麼一個守法的人就必須要取代這個違規的人的義務,來防止事故發生。

舉例來說,當A在開車在路上,發現你前方有一位老伯騎車蛇行在快車道跟慢車道上飄移,那麼A雖然在自己車道上並且保持規定的車速行駛,但A也不能因此就不減速或是改道迴避,應是以時速40從那老伯旁邊開過去,那麼如果不幸發生事故,則開車的A就必須要對這事故來負責。


這段怪怪的。

正確來講,即使行為人本身遵守交通規則,但是對於違規之行為,如屬已可預見,且有可能採取避免結果發生之行為時,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以免除自己責任。


所以上面討論所有案例,全都存在一個問題:當事故發生前,行為人有沒有可能去迴避結果的發生?

所以高速公路上闖入一個人,當你在正常駕駛狀態下,不能避免撞到該路人,那麼便不必負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你沒有盡一般駕駛人注意義務,例如邊開車邊看電視,導致分心沒有注意到闖入者,或是你本可採取迴避行為卻未作為,那麼雖然該路人闖入高速公路不對,也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責任。

因此上面的案例其實是沒有標準答案的,在真實世界中,全賴個案具體判斷。像前面某人轉貼一騎士撞死闖紅燈的另一騎士,之所以有罪,便是因為被認定該行為人違背了注意義務。


最後,你轉貼的條文有一點要強調的就是,不論在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中,過失均分為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而只要是屬於無認識過失的種類,那麼法官在判決書中就難免提到「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是單純的判決引用法條,而非某些人認為的過失判斷標準,當然,此一條文至今仍未廢除。
     
      
舊 2007-08-07, 12:21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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