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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湯姆大所PO的內容在過去司法審判中確實有存在過
之所以會這樣,通常是因為一般行人在道路上所造成的危險顯低於機械動力交通工具
畢竟人撞人頂多擦擦藥就好,要撞倒升天還挺難的,但是機械動力交通工具就很難說了
所以對於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分配,劣者淺學逐一說明如下:
一、過失責任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除非有殺人之故意(我就是要撞掛你)或是有殺人之未必故意(恁爸我是銅鑼灣的扛罷子,今天心情不好想開車在市區狂飆,撞死人也沒關係)之情況外,大多都是論以過失致死罪或是過失傷害罪處理,而所謂的過失認定依刑法第14條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白話來說,就是你對於危險的發生結果依照客觀情節你是應該注意到,且妳本身也能夠注意但你卻不去注意,這樣的情況就是法律上所說的「無認識過失」。
舉例:A開車在鬧區行駛,明知是鬧區行人眾多,卻仍然以時速近60的速度再行駛,結果撞上一名穿越街道的行人,那麼A就可能因為未遵守本身之注意義務(客觀上在鬧區A應該減速慢行)並且沒有採取低速駕駛或是其他保護他人之措施之情況下,被認定是具有過失行為。
(二)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遇見其能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個用白話來說就是,你知道這樣做會有危險發生,但是你確信你很行、你是專業的,所以,絕對不會發生這樣的危險,這樣就是「有認識過失」。
舉例:A開車連闖四五個紅燈,A知道到闖紅燈這樣的行為有可能肇事,但A卻相信憑他的運氣跟駕駛技術一定不會發生事故之心態下,繼續闖下一個紅燈,結果撞倒一名路人。
以上兩種例子,便是刑法中認定過失有無的判定標準,那麼,至於有些例子是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在道路上駕駛卻發生交通事故仍被判定過失的情況,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從所謂「信賴原則」這個概念來說明。
二、信賴原則
在說明信賴原則之前,先跟大家建立一個概念默契,就是在刑法的世界觀中,整個社會是一個連帶關係所構成,因此,大家要相互幫助,也不能傷害對方,有必要時,為保護某些人的權益(生命、自由、財產等)之特殊情況下,可以損害他人較輕微的利益以保護前面那些較重要的權益(如消防車要進行救火工作,路上可以高速行駛,或是將巷弄中擋路的車子強制搬移),所以,原則上刑法是希望大家能多替別人想一想,不要恣意亂行。
好!回到交通事故的信賴原則上,這原則認為我們任何人在道路上行動,原則上,都可以信賴別人跟我們一樣,都是會遵照交通規則來行動,所以,當有人違規肇事的時候,沒有違規的一方就不需要為這件違規事故來負責,簡單來說,刑法跟我們一般大眾都同意:「誰出包誰負責」,但是,有一個例外!
例外:就是當這一個違規的人已經違規也來不及避免的情況下,那麼一個守法的人就必須要取代這個違規的人的義務,來防止事故發生。
舉例來說,當A在開車在路上,發現你前方有一位老伯騎車蛇行在快車道跟慢車道上飄移,那麼A雖然在自己車道上並且保持規定的車速行駛,但A也不能因此就不減速或是改道迴避,應是以時速40從那老伯旁邊開過去,那麼如果不幸發生事故,則開車的A就必須要對這事故來負責。
所以,當A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發現路上冒出一個人來,那麼A應當鳴喇叭、打方向燈警示後方來車,減速變更車道,如果,事出突然真的無法避免,那麼法院應當不會將事故責任歸責到A的身上,因為刑法不能強人所難,A已經無法做出其他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了。
最後,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則是委由車禍鑑定委員會來認定雙方過失責任所佔百分比,如甲方判定應負30%責任,乙方應負70%責任,那麼法院認定甲的損失為1000元的話,那乙只要賠700元,而乙方損失為700元的話,那甲只要陪210元。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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