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是不斷在進步的
現在不少判例都有德國法學學理的概念融入其中
以前那種死者為大或者絕對的什麼什麼都有得到修正,值得慶幸
不少的判立即便是初審判得奇怪再上訴時如果遇到一些比較新觀念的法官也許就又有不同的見解,像
這篇就是...
另外刑法12條告訴我們無故意過失不罰,因此如果你連故意過失的機會都沒有的話才可以不罰,換言之,如果你守規矩,也沒酒後開車,遇到前面闖紅燈的行人時你也不能說我要在這個時刻主張我的絕對路權就把人家撞飛出去,這時候就不是什麼路權了,而是故意殺人...
其實歐美和亞洲真的差很多,他們那邊是車要讓人,而我們這邊是人要讓車,聽人說走在歐美的路上你只要站上斑馬線旁邊的車就停下來然後揮揮手叫你過去,在台灣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便是綠燈,依然有車子或摩托車飛快從你身旁呼嘯而過...
一點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