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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收到的 EMAIL, 有關台灣的法律以及判定!!! ( 挺無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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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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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
引用:
作者
yider
這是還沒修法前的案例
目前來說,行人不再是絕對有利
已有判例是行人應負全部責任,駕駛無罪
修法?
故意過失何時修法?
故意過失有必要修法?
翻翻德日刑法有關故意過失在對照台灣的看看
可說一樣
樓主貼的是經過編撰的內容
把一個經過編撰的內容當真實,這真的很可怕
(大部分編撰人只會看行為與結果,但他們懂因果關係嗎?)
案件依不同個案作認定,太多人不去看判決書內容
而媒體一方的說詞卻深信不疑,要說可憐還是可悲呢
2007-08-06, 04:3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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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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