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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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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kea
這個問題小弟來回答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所謂 行政法之平等原則 是指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但此是指對人民的侵害行為而言 對於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部份並不適用

亦即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比照 雖違法卻未受處罰之案例 要求其平等對待

以上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判684判決


這跟樓主碰到的不同吧
他是被罰之後,認為前面的應該要被罰
而不是說前面的沒被罰,所以樓主也可以比照不用被罰
樓主要問的是"前面二台不用攔嗎?"
舊 2007-08-04, 12:44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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