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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明著挑選違規的人開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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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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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94
這個問題小弟來回答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所謂 行政法之平等原則 是指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但此是指對人民的侵害行為而言 對於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部份並不適用
亦即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比照 雖違法卻未受處罰之案例 要求其平等對待
以上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判68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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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
2007-08-03, 09:0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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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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