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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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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小弟來回答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所謂 行政法之平等原則 是指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但此是指對人民的侵害行為而言 對於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部份並不適用

亦即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比照 雖違法卻未受處罰之案例 要求其平等對待

以上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判68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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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
舊 2007-08-03, 09:02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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