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這不是我的論點吧..這是我慘痛的教訓..那一次車禍.檢察官既沒傳我出庭(僅有一張明信
片通知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擇期開庭)...和解後(我們是在中正一分局局長室寫的和解書.由對
方上呈檢察官).也沒任何公文告知不起訴.我更沒被抓去關過..十幾年了.遇到多次臨檢.出國.
也沒任何人說我被通緝....除了我朋友幫我查出這個傷害前科外.我家人透過更高階的警官朋
友去查.也是同樣的答案---過失傷害..我母親還以為我在外面打傷誰了才被告....
所以你說誇張.對.是很誇張.但這是一個很誇張的--事實..從你所論述的法律觀點.都不可能
發生我這樣的事情.但.就是發生在我身上.你能說什麼?如果你還不相信.如果你有警界朋友.
我可以把我的身分證字號給你(反正我已經不回國了.這個號碼也沒用了)..你去查查看.就可
以知道我是否在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