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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a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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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FLY-SKY
所以說嘛..不舉例.你說誇張..舉了我自己的例子.你還是說誇張...你要是有認識的條子.去問
一問吧!不用在這邊用你自己的空想來決定誇不誇張...如果法律就像你所幻想的一翻兩瞪眼.
對錯分明....那現今的社會新聞早就少一大半可以寫了...沒聽別人說過嗎?法律是保護懂法律
的人..像我們這種不懂的人.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前面有人提到.留下前科.留下紀錄.是不同的!有何不同?..很久以前.身分證上就不記載前科了
.別人看到你的身分証之後.也不會知道你有沒有犯過罪...但一旦需要你的詳細資料時.像是
應徵好工作...時.有些地方.對方就直接對你做身家調查.此時.就算只是紀錄.比較起其他沒有
紀錄的競爭對手..優勝劣敗.立分高下...


先搞清楚
檢察官負責起訴
法官負責判刑(判定有沒有罪)

照你的論點只要起訴就有前科.那只要車禍對方告你過失傷害
如果檢察官起訴.法官判無罪.也有所謂的前科紀錄.不是可笑嗎...
更何況是告訴乃論的
當和解了.原告不告了...那要怎麼入罪....
又不是公訴罪...

除非被法官"判刑確定"如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緩刑之類.等確定有罪
才會有所謂的"前科"

起訴不代表你有罪.有沒有罪是法官判的
既然無罪何來前科
舊 2007-07-30, 11:42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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