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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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SKY
一點都不誇張..十幾年前跟人發生車禍.雖然對方的責任是7成.但他持驗傷單告我過失傷害.
後來和解了事(各自車各自修.另賠他一萬)..這件事僅至檢察官就結束.而且我也沒去開過庭
(沒傳我).....前幾年.一位警界朋友幫我鍵入警局電腦(外出型的掌上電腦容量小.只會有通緝
犯的資料)..告訴我:你有傷害前科...我這才知道..那一撞.竟成了永遠的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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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好奇
沒判刑那是啥前科?
傷害是告訴乃論,告上去一定會有法院傳單請你去法院坐
檢察官也判不了刑,不起訴基本上就沒事,哪來的傷害前科?
還是警察連前科都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