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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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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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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eoatx
太誇張
照你這樣說
車禍過的人不就都有前科.......

應該是"偵查終結"被法官判定有罪宣告:判刑.緩刑.易科罰金.拘役之類...才有巴
因為對方告了並不一定會贏.怎麼可能對方告你就有前科...

再說車禍過失傷害不是告訴乃論嗎?
既然雙方和解.無告訴人.過失傷害自然不成立
不成立的案子怎麼可能會讓你留下案底...


所以說嘛..不舉例.你說誇張..舉了我自己的例子.你還是說誇張...你要是有認識的條子.去問
一問吧!不用在這邊用你自己的空想來決定誇不誇張...如果法律就像你所幻想的一翻兩瞪眼.
對錯分明....那現今的社會新聞早就少一大半可以寫了...沒聽別人說過嗎?法律是保護懂法律
的人..像我們這種不懂的人.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前面有人提到.留下前科.留下紀錄.是不同的!有何不同?..很久以前.身分證上就不記載前科了
.別人看到你的身分証之後.也不會知道你有沒有犯過罪...但一旦需要你的詳細資料時.像是
應徵好工作...時.有些地方.對方就直接對你做身家調查.此時.就算只是紀錄.比較起其他沒有
紀錄的競爭對手..優勝劣敗.立分高下...
舊 2007-07-30, 06:05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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