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教官的女兒也敢搞 博土不要命了...
瀏覽單個文章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刑徒刑
沒有和解,法官又認為沒有悔意
判一年二個月算輕判還是重判啊?
而且為什麼不是姦***幼女罪??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2007-07-24, 08:26 PM #
15
lu2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lu2
查詢lu2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lu2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