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事情是這樣子的
前天收到一封掛號信,我覺得奇怪是誰這樣正式寄掛號信給我?
結果我把信打開一看,居然是鎮公所發公文給我。
公文的內容大概是這樣。說我在六月中的時候,在某公園亂丟垃圾。
然後要罰六千,要我在月底時去鎮公所跟清潔隊陳述情節。
隨信附上一張我的帳單當作證據。
=======================================================================
現在問題是我根本沒有去過那個公園,所以根本不可能在那亂丟垃圾。
而且我的垃圾都是固定由垃圾車來的時候丟,不可能特地丟到公園去。
所以我現在可以想到的是我被鎮公所栽贓了!
因為我丟帳單時沒有把性名住址給弄掉,所以他們有可能把我的垃圾從垃圾車翻
出來,然後就有證據幫我安罪名了。
這六千元我當然是不可能會去繳,但月底的時候我還是要去鎮公所一趟。
請問各位對事件有什麼看法?還有我應該如何據理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