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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55
不得洩漏營業機密是OK的.但是禁業部份就都違法,(可是臺灣似乎沒有制訂禁業相關法令)
"在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及產品工作,否則,願賠償公司要求之損失。"
肯定是豬頭中的豬頭訂的契約.離職的都去要飯算了.


以前曾詢問禁業條款得到回覆也是含糊不清.這些單位基本上都瀆職了.
如果這些單位能像交警般早中晚取締.就不會出現一堆違法的不平等契約
依據國外禁業條款的範例中是有限制 禁業種類, 禁業時間,禁業地域範圍,以及每月支付1/3~2/3
薪資或合理報酬給離職員工作為禁業補償.看看臺灣哪家企業有這樣做的.
全拜國內死人單位.摸覽趴所賜.
臺灣的禁業契約,都違反公平原則,這已觸法無效.不過簽了若某天上法院,不幸遇到的法官是大豬頭.
可能拖拉個半年.還被凍結財產,假扣押.倒楣些還會敗訴.那就幹死了.
臺灣法律沒有辦法給您實質幫助.
舊 2007-07-21, 11:4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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