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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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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會偷偷把競業禁止條款加在保密協定裡
一般都是在新人到職時簽訂
離職時要你簽....可以拒簽
另外,公司不得拒絕發給離職証明書(公司有義務在員工要求時,於離職當日發給離職証明書)
你的重點要放在....是否有完成交接動作
只要你的帳和業管有完成交接動作,就ok了,你自己一定要有一份明確的正本留底
一般來說,競業禁止有幾個認定成立,而且必需是勞資雙方認同才能生效
勞資雙方無法認同時,且不能以此要你離職,如果調動你的職務仍需符合調職五大要點...
.要有掌握相當的商業機密.....一般是高階經理人.或研發人員
.勞資雙方皆認同
.不能造成員工謀生問題(憲法保障求職權)
.利益均等
拉回來....如果不會影響你的未來,簽了不會撕破臉,如果極有可能影響你的未來,記住一句...競業禁止條款有著...勞資雙方認同為前題,這個是不能強迫簽的.....簽了,就代表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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