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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cym
假設這敘述為真 [由經濟效益推動的環保改革效益是最大的, 可是某部份的是必需由法令起頭的].
為了減低環境中鉛的濃度所以推出電子產品排鉛條款, 強制大家花錢去買新的無鉛銲錫配方是維護環境的必要罪惡.
那麼根據同一敘述, 把鉛換成多環芳香族 (PAH) 也可以得到以下的等效敘述 ==> 為了減低環境中多環芳香族的濃度所以推出機動車輛排石油條款, 強制大家花錢去買新的無芳香族生質柴油配方是維護環境的必要罪惡.
問題是 EU 那些傢伙敢不敢提出這條一定能徹底提振空氣品質, 同時又減少對中東石油依賴度, 順便減低中東經濟/軍事衝突強度的法案呢 ?
藉著 ROHS 法案提出電子產品排鉛條款, 倒楣的是 EU 本來就不強的電子代工/加工業, 用嘴砲傷別人, 當然何樂而不為.
如果藉著 ROHS 法案提出機動車輛排石油條款. e.g. 進入 EU 車輛之燃料限用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氣, 電力與脂肪酸甲脂 [FAM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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