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這樣用那請問是怎樣用?
你的預設立場不就是樓主有"嚴重"妨礙到鄰居使用道路嗎?
有什麼標準可以比主關機關有無告發還要更有公信力
可做為有無妨礙秩序的認定標準?
有沒有檢舉,有沒有開單告發,這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很精確的二分法,ㄧ堆推測來推測去的東西,拿來做為依據也太薄弱了
充其量只能作為"傳聞證據"而已
這種小問題本來就是不告不理,就算樓主真的嚴重妨礙到鄰居好了
SO WHAT?代表鄰居可以跑到喪家去白目挑釁嗎?
挑釁的結果問題解決了沒?事情是這種處理方式?很恰當嗎?
只是為了要出一口怨氣逞口舌之快吧?
我還是老話一句,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維護,要維護也要用合情合理
合法的手段,不然就算立場是對的,做出來的事情依舊沒什麼正確性可言
